債權人對債務人需存在有效的債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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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,債權人對債務存在有效債權,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,主張撤銷權的人對債務人必須享有有效債權,如果并不享有債權,或者雖有債權,但該債權無效或者已經消滅,自然不能行使撤銷權;其次,該債權一般須為以財產的給付為目的的債權,雖不限于金錢債權,但須以財產權為標的的債權,所以不作為債權或者以勞務為標的的債權,不可行使撤銷權,但若該債權因債務人不履行而轉化為損害賠償之債時,則可以主張行使撤銷權;再次,該債權須為債務人為法律行為之前已經發(fā)生的債權,因為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主要針對的是債務人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(xiàn)的行為,在債務人所為法律行為之后才成立的債權,很難說受到了其前債務人行為的損害;最后,可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不必已屆清償期,這是法國和日本的通說,而德國法明文規(guī)定須有履行期屆至,從我國合同立法的過程看,從學者的《建議草案》,到《試擬稿》、《征求意見稿》和《草案》,直到現(xiàn)行《合同法》都沒有要求履行期屆滿才可行使撤銷權。因為撤銷權不同于代位權,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消極損害債權的行為,除保存行為外,債權人應在履行期屆滿方可行使代位權,而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積極損害債權的行為,若不及時行使撤銷權,等到債權期限屆滿時,將無法補救
一般而言以下債權原則上不發(fā)生撤銷權:(1)租賃權。由于租賃權的物權化,所以在租賃物交付以后,出租人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或者設定擔保,那么租賃權對于受讓人仍然存在,并不影響承租人租賃權的實現(xiàn),所以租賃權不發(fā)生撤銷權。
(2)附有特別擔保的債權。債權人的債權附有完全的特別擔保,足以保障其債權的實現(xiàn)時,例如抵押物、質物、留置物,足以抵償債權,或者保證人有足夠的資力擔保債權的實現(xiàn),債權人無須行使撤銷權。 [2]只有在相反情況下,特別擔保不完全時,才發(fā)生債權人撤銷權。
(3)附停止條件債權。這類債權的效力是否發(fā)生取決于條件是否成就,其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(tài),所以原則上此類債權人不享有撤銷權,但對于那些債權發(fā)生可能甚大的,特別是附法定條件的債權,可以有撤銷權。例如,連帶保證人中之一人,對于其他連帶保證人的求償權,雖應在自己清償了主債后才可行使,但是在自己尚未清償期間,對于其他連帶保證人以損害求償權為目的所為的行為,也可以行使撤銷權。 [3]以免該連帶保證人在將來清償了主債務后,其求償權難以實現(xiàn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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